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发挥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工程建设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宿价协)单位和个人会员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自律规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诚实守信、依法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和当事人利益,维护造价咨询企业的信誉。
第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守合同、重信誉,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反对一切相互诋毁、恶意攻击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规程及标准,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
第八条 会员单位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名称标牌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办公场地须在宿价协登记。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岗的专职专业人员应能满足项目咨询工作的需要,杜绝无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专职专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不得收取、索要咨询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礼品、有价证劵和现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专职专业人员因个人原因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主动配合协会开展的自律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自律奖惩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自觉遵守本办法, 表现突出的,宿州市工程建设造价协会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宿州市工程建设造价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
(一)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的;
(二)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文件的;
(三)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委托人及相对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专职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自律惩戒的种类:
(一)警示约谈;
(二)责令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中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自律实施
第十七条 宿州市工程建设造价协会负责自律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自律惩戒决定将予以公布,惩戒期限视情节轻重为三个月到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受到自律惩戒的,在惩戒期内限制其参与宿价协评先评优等活动;对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宿价协将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自律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处理过程中徇私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宿州市工程建设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2021年5月31日